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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消费者享有知道其银行卡余额及相关交易的法定知情权,消费者无需为行使这一权利而支付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。
■跨行查询收费事关中国亿万消费者的权益,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,必须召开听证会。
■五大商业银行联合实施跨行查询收费,形成价格同盟,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■银行卡跨行查询一旦收费,其服务就是有偿服务,以中国银行业现在的服务水准,只会增加消费者对银行的维权诉讼。
自6月1日起,交通银行、工商 银行、中国银行、建设银行、农业银行开始收取ATM机跨行跨境查询手续费,境内ATM机跨行查询每笔手续费0.3元。五大商业银行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依据是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。社会各界对此质疑不断。笔者认为,无论是从合同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、价格法还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,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不仅违约,而且违法。
跨行查询收费是
典型的违约行为

因此,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,实际上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: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合同。五大商业银行在没有与广大银行卡用户进行协商或征求其意见之前,仅以宣布的方式,单方面决定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,是一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。
跨行查询收费侵犯了
消费者的知情权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: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也就是说,消费者对其接受的银行卡服务享有知情权,有权知道其银行卡余额及相关交易的信息,这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。消费者无需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支付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。《价格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、公益性服务价格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,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,征求消费者、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,论证其必要性、可行性。故而,针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涉及面如此之广的定价行为,应当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,而且还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,论证收费的可行性,而绝不能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定价。
跨行查询收费
是不正当竞争行为
五大商业银行在争夺消费者方面一直是竞争者,但是五大商业银行都是中国银联的股东,所以在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问题上相互串通,形成了价格同盟。《商业银行法》第九条规定:商业银行开展业务,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,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。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、操纵价格、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五大商业银行ATM机的数量占了国内ATM机的绝大多数,五大商业银行之间操纵价格,形成价格同盟的行为,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而言,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,也是对市场基本竞争规则的违反。
跨行查询收费将导致
交易成本整体上升
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,或许可以为各大银行找到一条新的盈利途径,但也应当看到由此给银行卡用户带来的交易成本。目前使用银行卡的用户人数众多,一个人可能会有几张不同的银行卡,持卡人为了节省0.3元的跨行手续费很可能会舍近求远,到同行ATM机进行查询,由此使得持卡人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、交通成本,造成整个社会的交易总成本上升。
跨行查询收费将导致银行
被起诉的风险大为增加
跨行查询收费,其实对于国内银行来说,并不是一件好事,因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法律后果并不一样。如按照我国《合同法》第四百零六条规定:有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无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可见,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比,只有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,而在一般过错情况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。银行卡跨行查询一旦收费,其服务就是有偿服务,自应遵循上述规定。如今年4月20日,中国银联系统瘫痪长达近6个小时,致使银行卡用户无法查询、取现,给广大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,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。随着国内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,以中国银行业现在的服务水准,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只会人为地增加消费者对银行的维权诉讼。(作者单位:上海
市汇业律师事务所)
■(人民日报/市场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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