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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4 日,梁先生来到丰台区花乡桥的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,花103000元从李先生手里买了一辆黑色的二手蓝鸟车。次日,他到4S 店做汽车保养时,该店检测人员告知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,且在安全方面有重大缺陷,如要恢复正常,需维修费用高达5万多元。
因买车时李先生曾信誓旦旦地保证该车没有出过事故,梁先生感到上当受骗了,当即向李先生要求退车退款或赔偿损失,但遭到拒绝。梁先生又找到旧机动车市场调解,但李先生始终拒绝退车或者退还部分车款。调解无果后,梁先生诉至朝阳法院,以李先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涉嫌欺诈为由,要求法院撤销合同,并判决对方退还车款103000元并赔偿损失。
被告李先生称,这辆车是从他人处买到的,是否是事故车他并不清楚。且原告在购买此车时,在《协议书》上签字,对该车的发动机、内饰、外观及车况验证认可。他认为自己没有故意隐瞒和虚构事实,这辆车即使以前出过事故,他也没有欺诈行为。
朝阳法院审理认为,李先生卖给梁先生的是一辆事故车,且李先生没有告知梁先生该车状况是事实,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在李先生拥有该车期间,也无法证明李先生是明知该车是事故车而故意隐瞒该车的真实车况,所以无法认定李先生构成欺诈。但由于该车属于事故车的事实对车辆价格确有重大影响,梁先生在不知道该车属于事故车时订立合同,其约定的价款并不是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。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的角度,法院并没有判决撤销合同,而是根据公平原则,对该车的价款调整为7万元,最后判决要求被告李先生退还车款33000元。(记者刘杰)